EPFG2020002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恩平市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guī)定》業(yè)經市政府十六屆1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利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恩平市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順利施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市各種類型的水庫大壩。山塘安全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適用。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和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以及與壩體聯結的電站廠房和其他建筑物。
山塘是指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0萬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本規(guī)定關于水庫大壩的內容,除特別說明以外,均適用于山塘。
第三條興建、擴建、改建水庫大壩及除險加固工程,必須依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fā)實施的技術管理程序編制有關設計文件,由具有相應水利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按審批程序,經有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
水庫大壩設計包括主體工程和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工程觀測項目,如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等,以及通訊、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設施的設計。
對大、中型水庫及重點小型水庫的觀測項目,有條件的,應配置遙控觀測、自動記錄裝置等設備;沒有上述條件的和其他小型水庫必須配置常規(guī)的觀測設備。
上述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在擴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四條水庫大壩工程建設、改造、改建、大型維修等施工項目,應當通過有關招標、采購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水利工程施工資質。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依照經審批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技術指標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施工要求開展施工建設及施工管理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規(guī)程。
第五條水庫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應當由水庫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并樹設界樁標志。
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嚴禁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開荒、炸魚、開采地下資源和其他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未經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的范圍內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妨礙水庫大壩安全的,應予拆除;經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批準暫緩拆除的,應進行登記,不準擴建、改建。
第七條禁止在水庫大壩的壩頂、壩坡戧臺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重型車輛;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壩壩頂、壩坡戧臺,未經水庫管理單位許可,不得在壩上行使機動車輛。
對確因交通需要,必須以大壩壩頂為交通公路的,經科學論證后,由恩平市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實施,但應當采取相應維護措施。
第八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備合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型水庫不少于三人;小型水庫不少于二人;山塘不少于一人;其他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不少于一人。
第九條利用水庫大壩進行綜合經營,如發(fā)電、供水、養(yǎng)殖、旅游開發(fā)等,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水庫的行洪、抗旱調度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令,不得隨意蓄高水位。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嚴重后果,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未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防洪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水庫大壩,應當由工程管理單位編制控制運用計劃,一并報送大壩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后,中型水庫的控制運用計劃經恩平市三防指揮部審核,報江門市三防指揮部批準,送廣東省三防總指揮部備案。小型水庫的控制運用計劃由鄉(xiāng)鎮(zhèn)水利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恩平市三防指揮部批準,送江門市三防指揮部備案。
第十一條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省定標準)做好防汛搶險主要物資的儲備:
?。▎挝唬好?0m壩長的儲備量)
第十二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或授權防洪抗旱調度單位批準。涉及相鄰地區(qū)的,由主管的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會同有關地區(qū)的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批準,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備案。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并制定應急方案,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對水庫大壩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除錦江水庫由江門市管理外,西坑、良西、青南角、鳳子山、寶鴨仔、馬山、大帶、茶山坑水庫均由我市直屬管理;其他小型水庫由鎮(zhèn)級管理。各級管理必須落實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巡查責任人,并簽訂有關責任書。
山塘的安全管理由所在鎮(zhèn)負總責,依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村委會、村民小組及山塘業(yè)主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全市?。ㄒ唬┬鸵陨纤畮齑髩伪仨毰鋫湫阅芸煽康耐ㄓ嵐ぞ撸_保通訊暢通。
第十五條水庫大壩一旦發(fā)現險情征兆時,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同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并采取搶險保壩應急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及時向波及范圍地區(qū)發(fā)出警報,按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采取緊急措施,組織群眾安全轉移,并將情況向上級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及巡查制度。汛期、暴雨天、臺風天以及其他惡劣天氣,必須要加強監(jiān)控、巡查。
如在檢查、鑒定、巡查過程中發(fā)現問題的,必須及時處理,遇重大安全隱患或險情,必須立即上報。水庫大壩安全檢查、鑒定、巡查的項目包括:
?。ㄒ唬┩翂巍紊砹芽p、塌坑、滑坡、隆起、蟻害、鼠穴、風浪沖刷,壩踵水面漩渦、浸潤、滲漏、防滲和減壓、濾排水設施以及鋪蓋層的壓滲性能等。
?。ǘ┗炷翂魏蜐{砌石壩。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脫堿;伸縮縫止水,壩體穩(wěn)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漿帷幕,反濾排水設備,滲水等。漿砌塊石松動、坍塌及局部變形,防滲體裂縫、穿孔及老化等。
?。ㄈ┙饘俳Y構件和電器設備。金屬結構件的變形、裂紋、銹蝕、氣蝕、油漆剝落、磨損、振動、焊縫脫焊、錘釘松脫等,電器設備的老化、殘缺、松動等。
?。ㄋ模╅l門和啟閉機。包括第(三)項所列項目和門葉框架、面板扭曲,門槽和止水,門開啟度,啟閉機運轉靈度,嘈音和振動,螺桿彎曲度,機件的磨損、銹蝕、鋼絲繩銹蝕、斷絲和疲勞度,吊點結合、受力狀況以及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等。
?。ㄎ澹┬顾⑤斔ㄖ?。過流能力,裂縫、滲漏、消能、防沖以及水流形態(tài)觀測。包括進水口、閘后、堰后的水流形態(tài)和攔污柵、攔魚設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狀況等。
?。┧畮旄綄俟こ?、動力、照明、交通、通訊、安全防護、避雷設施和觀測設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七條水庫大壩應當建立定期觀測制度,大、中型水庫必須觀測的項目:
(一)土壩和土石混合壩:沉陷、位移、浸潤線、滲漏量、壩基承壓水、壩基和壩腳附近的滲水壓力,繞壩滲流等。
?。ǘ┠嗄翂魏蜐{砌石壩:沉陷、位移、伸縮縫、揚壓力、滲漏量、砼壩內溫度和應力等。
?。ㄈ┬顾?、輸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揚壓力、斷裂、滲水、水流形態(tài)、上下游河床變形等。
?。ㄋ模吻八?,庫區(qū)雨量等。
小型水庫的觀測項目視具體情況可適當簡略。
第十八條水庫大壩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學習后上崗工作。
水庫大壩防汛責任人應積極參加防汛搶險技術培訓學習,全面了解水庫大壩情況,掌握水庫大壩可能出現的險情和所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水庫大壩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無法通過除險加固措施消除險情,需要廢棄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水庫大壩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市水利局負責組織、督促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