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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江門市司法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江司辦〔2022110

 

  江門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江門市司法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司法局,局機關各科(處)室: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我局制定了《江門市司法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本清單自202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031日。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門市司法局

  20221019

  

 

江門市司法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單位:江門市司法局

序號

事項名稱

基本編碼

設定依據(jù)

適用情形

不予處罰

適用依據(jù)

配套

監(jiān)管措施

備注

1

對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31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的情形

2

對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31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第六十條第(二)、(三)項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的情形

3

對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31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形

4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03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的,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情形

5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03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六條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的,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事務所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的情形

6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03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的,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事務所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形

7

對律師經律師事務所審查認定存在利益沖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未經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變更委托事項、權限;執(zhí)業(yè)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36000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的,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律師未經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變更委托事項、權限的情形

8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違反規(guī)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tǒng)一接受委托、統(tǒng)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zhí)業(yè);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zhí)業(yè)證;違反規(guī)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yè)務;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41000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輕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僅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規(guī)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情形

 

 

 江門市司法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單位:江門市司法局

序號

事項名稱

基本編碼

設定依據(jù)

適用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

從輕處罰適用依據(jù)

裁量

幅度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備注

1

對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泄露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3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1.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jié)較輕,違法所得或者造成損失較小,或者沒有違法所得;

2.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形

2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03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1.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jié)較輕,違法所得或者造成損失較小,或者沒有違法所得;

2.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律師事務所不按規(guī)定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不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yè)、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的情形

3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03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

1.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jié)較輕,違法所得或者造成損失較小,或者沒有違法所得;

2.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不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tǒng)一接受委托、統(tǒng)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規(guī)定、合同約定之外的費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形

4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違反規(guī)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tǒng)一接受委托、統(tǒng)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zhí)業(yè);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zhí)業(yè)證;違反規(guī)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yè)務;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41000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1.沒有違法所得;

2.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4.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5.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的情形

5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違反規(guī)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tǒng)一接受委托、統(tǒng)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zhí)業(yè);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zhí)業(yè)證;違反規(guī)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yè)務;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41000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1.沒有違法所得;

2.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4.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5.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情形

6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冒用律師名義執(zhí)業(yè);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zhí)業(yè);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zhí)業(yè)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泄露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guī)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zhí)法工作有關制度規(guī)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zhí)法工作正常進行;泄露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故意協(xié)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42000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1.沒有違法所得;

2.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4.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5.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的情形

  

 

江門市司法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單位:江門市司法局

序號

事項名稱

基本編碼

設定依據(jù)

適用情形

減輕處罰

適用依據(jù)

裁量幅度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備注

1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 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 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03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違法或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

2.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3.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

加強教育、責令整改、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律師事務所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情形

2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違反規(guī)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tǒng)一接受委托、統(tǒng)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zhí)業(yè);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zhí)業(yè)證;違反規(guī)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yè)務;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41000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違法或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

2.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3.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

加強教育、責令整改并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規(guī)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tǒng)一接受委托、統(tǒng)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情形

3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超越業(yè)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zhí)業(yè)區(qū)域;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yè)務;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冒用律師名義執(zhí)業(yè);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zhí)業(yè);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zhí)業(yè)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不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泄露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guī)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zhí)法工作有關制度規(guī)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zhí)法工作正常進行;泄露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故意協(xié)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42000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第二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違法或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

2.主動供述司法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3.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

加強教育、責令整改、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情形

4

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yè)務;違反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yè);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440209017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初次違法,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輕微,自行糾正或者在限期內改正,積極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加強教育、責令整改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僅適用于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違反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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