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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良西鎮(zhèn)鄭光明油店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恩市場監(jiān)管田處字〔2019〕4號
當事人:恩平市良西鎮(zhèn)鄭光明油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440785600013644
2018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當事人生產加工的散裝花生油(生產日期:2018年10月22日)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18年11月19日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抽樣檢驗的“散裝花生油”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181200433-9a),報告顯示該批“散裝花生油”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8年11月2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為進一步調查核實,本局于2018年11月28日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已取得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2018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當事人生產加工的散裝花生油(生產日期:2018年10月22日)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18年11月19日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抽樣檢驗的“散裝花生油”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181200433-9a),報告顯示該批“散裝花生油”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8年11月2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將報告編號為20181200433-9a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同時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未發(fā)現(xiàn)同批次“散裝花生油”。上述“散裝花生油”由當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加工生產,共生產100L。至2018年11月28日止,當事人已將上述批次“散裝花生油”銷售完畢,銷售收入2400元,貨值為2400元,當事人獲得違法所得510元。
以上事實有經證據提供人簽字確認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xiàn)場證據復制(提?。﹩?、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并能相互印證。
2019年8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田告字〔2019〕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
一、處以罰款50000元;
二、沒收違法所得51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共5051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江門市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附:《江門市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行政處罰)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