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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良景食品商行)
當事人:恩平市良景食品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785MA56PAPH3D
經營場所:恩平市東成鎮(zhèn)泉林一街1號1棟107商鋪
經營者:林杰昂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1年8月10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職權對當事人位于恩平市東成鎮(zhèn)泉林一街1號1棟107商鋪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當事人涉嫌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本局遂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對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1日經本局核準依法登記成立。當事人自2021年8月起,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至案發(fā)時止,當事人購進玉溪香煙、利群香煙、紅塔山香煙各20包對外銷售,分別售出6包、3包、14包,違法經營總額共1020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11.5元。
另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2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期間,當事人購進8包包裝上的標簽僅標有“藥食同源 健脾祛濕湯 配料:薏米、茨實、山藥、蓮子、蜜棗、白扁豆、赤小豆、五指毛桃”的預包裝食品對外銷售。上述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未按規(guī)定標明應當標明的事項。至案發(fā)時止,上述預包裝食品尚未售出,貨值金額共120元。當事人未獲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經營者簽字確認的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現場證據復制(提?。﹩巍⒃儐柟P錄、情況說明、進貨單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
2021年11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河告字〔2021〕6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標簽未按規(guī)定標明應當標明的事項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情節(jié)符合《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法對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對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1.5元;
二、處以罰款300元。
對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8包;
二、處以罰款5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5311.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或者通過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寶“掃一掃”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