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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20年9月30日晚,當事人譚磊(化名)和談正剛(化名)等八人在址山鎮(zhèn)某廠聚會吃飯,期間譚磊喝了幾杯高濃度的白酒,不久便開始嘔吐。聚會的八個人便將譚磊扶到沙發(fā)休息,后發(fā)現(xiàn)情況不對就將他送往醫(yī)院。經醫(yī)院搶救無效,譚磊去世。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譚磊死因是窒息、缺氧缺血性腦病、消化道出血及急性酒精中毒。譚磊的親屬認為譚磊的死亡是由于聚會喝酒造成的,向址山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談正剛等八人對譚磊的死亡進行賠償。
二、調查與處理
接到調解申請后,址山鎮(zhèn)調委會工作人員立即組織雙方在鎮(zhèn)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你們足足八個人跟他一起喝酒,那么高濃度的白酒你們沒勸著他少喝就算,明知道他醉酒了,也沒有留意一下他的情況,他死了,你們都有責任!”譚磊的家屬悲痛地說。
“我們跟他是朋友,事情發(fā)生了我們大家都很難過,也很自責。但是只是跟朋友吃了一頓飯,喝了一點酒,就要我們承擔這么重的責任,真的很冤枉?。 闭務齽傉f。
第一次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王秋所長見此情形,立即將雙方分開進行勸導。
三、法律分析
王秋所長先對 談正剛等八人說:“聚餐只是普通的生活行為,但是飲酒甚至過度飲酒會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危險性。所以你們八人作為聚餐的組織者、參與者,在與譚磊喝酒時就負有提醒、勸阻的義務。而當譚磊喝多了,你們還負有照顧義務。在發(fā)現(xiàn)譚磊身體不適時,你們更需要履行注意和救助義務,將其及時送醫(yī)。從譚磊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你們八人未勸阻譚磊飲酒,在譚磊嘔吐后未對其采取及時的救助和安全護理措施,對譚磊的死亡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卑巳吮硎緦ε笥训乃劳鰞染尾灰?,同意了王秋所長的看法,愿意作出一定的賠償。
接著,王秋又對譚磊家屬說:“譚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健康狀況、飲酒量應有一定認知,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潛在風險。在沒有他人強迫的前提下,他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是有完全支配能力的,沒有理性控制飲酒量,他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賠償責任不應該完全由談正剛等八人承擔?!甭犃T,譚磊家屬情緒慢慢平復下來,并在王秋所長的建議下適當調整訴求金額。
經過王秋耐心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協(xié)議,由八個人共同補償當事人家屬共152000元。八個人表示會積極籌措資金。至此,雙方握手言和,該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糾紛成功化解。
在本案中,根據(jù)《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二條、一千零四條及第一千零五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tài),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從法律上來講,飲酒人與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在事實上已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即提醒他人的義務。事發(fā)當天譚磊與談正剛等八人相約聚會,談正剛作為譚磊朋友及聚會邀請人,理應對被其相邀請的人的人身安全負有提醒注意及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足夠理由推斷譚磊、談正剛等八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過度飲酒存在損害身體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風險,盡管沒有證據(jù)證明在飲酒過程中談正剛等八人存在灌酒、勸酒行為,但作為同桌飲酒人,在譚磊飲酒過程中明知過度飲酒存在對應風險卻未能盡到相應的警示、勸阻、提醒義務,放任譚磊喝下高濃度白酒,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同時在譚磊已經醉酒的情況下,八人放任其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tài)在隔壁沙發(fā)休息,未盡到護送、照顧和幫助義務,以致譚磊未及時送醫(yī)救治最后身亡,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又根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故談正剛作為活動組織者,在譚磊醉酒時將其扶到沙發(fā)處休息,仍不足以認定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根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譚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意識到飲酒的后果,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并放任自由,應當對自己的飲酒和酒后行為后果負責,因此對其醉酒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四、典型意義
此次調解的典型意義在于: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為,但聚餐中勸酒敬酒卻是會給他人帶來一定危險性的行為,甚至可能產生法律責任。聚會飲酒因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劇時常發(fā)生,責任由誰承擔,爭論不休。
從上述案例中可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自身、同桌飲酒人及聚會組織者均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同桌飲酒人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但仍勸其飲酒,或強迫、強灌對方喝酒,或雖未灌酒、勸酒,但亦未盡勸阻、提醒義務,或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至醫(yī)院或家中交至醉酒者家庭成員照顧;或未對醉酒者盡必要的照顧、照看義務,乃至醉酒者未及時得到救助等,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為聚餐組織者,更應盡到相應安全保障、勸阻飲酒義務。醉酒者本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意識到飲酒的潛在后果,在明知酒精危險性的前提下不加以控制飲酒量,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也應當對其飲酒行為和飲酒結果負責。
而本案中沒有提及的餐館經營者,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向飲酒人提供含酒精飲品,或雖未向飲酒人提供含酒精飲品,但未對飲酒行為予以勸阻,均認定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酒文化源遠流長,無酒不成席,但小酒怡情,大酒則傷身,甚至可能釀成慘劇對簿公堂。因此,聚會飲酒需謹慎,一旦醉酒者因醉酒發(fā)生意外,聚餐組織者、共同飲酒者、餐館經營者以及醉酒者本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在聚餐飲酒過程中,要倡導文明的酒文化——文明飲酒、適度飲酒,不強迫性勸酒、不過度飲酒,防止樂極生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