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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1月,雙合司法所適用《民法典》代位繼承相關規(guī)定,通過調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侄甥代位繼承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麥榮糾結了近10年的繼承煩惱終于從法律層面上得到了化解。
2011年2月16日,92歲的麥阿婆去世,由于生前未婚、沒有兒女,父母早已離世,僅有的一個弟弟,也先于其去世。但是,麥阿婆的弟弟麥伯育有麥榮、麥群、麥麗、麥堅(1999年死亡)四個子女,麥阿婆晚年時,一直是侄子麥榮在照顧。但是,按照《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麥阿婆走后遺留的房產,無人能夠繼承,屬于無主遺產,雖然侄子麥榮一直在扶養(yǎng)老人,但也難以繼承姑媽的全部房產,這一直是麥榮的心病。
【調查與處理】
2021年1月,麥榮老先生與麥群、麥麗等哥妹三人來到雙合司法所,申請調解麥阿婆遺留房產問題。
由于姑媽晚年由麥榮一人照看,哥哥和妹妹體諒麥榮這些年的辛苦付出,在調解中主動放棄了遺產的繼承權,最終當場簽訂調解協(xié)議,由麥榮順利繼承姑媽麥阿婆的房屋遺產。
【法律分析】
原《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钡谑粭l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nbsp;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可見,按照原《繼承法》規(guī)定,在本案中,麥榮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為此,麥榮只能分得適當的遺產,遺產中的剩余部分要被認定為無主遺產,歸國家所有。
而《民法典》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方式,范圍相較于原《繼承法》有所擴大,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按照《民法典》上述新規(guī),麥榮等人可繼承姑媽的遺產。
【典型意義】
《民法典》規(guī)定侄甥的代位繼承權利,增加了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減少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可繼、收歸國有的情況,體現(xiàn)了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同時,《民法典》對無主遺產的使用也有了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以前法律只規(guī)定無主遺產收歸國家,但是如何使用并沒有相應規(guī)定,如今明確指出,只能用于公益事業(yè),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