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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女子倪某報警稱,其銀行卡內(nèi)11萬余元不翼而飛。當天,其手機收到某銀行短信提示:其通過手機APP貸款軟件申請貸款11萬余元成功。倪某疑惑不已,自己未做過此項“業(yè)務”,手機也沒有離開過身邊。
面對民警的詢問,倪某回憶起來,男朋友楊某曾使用過自己手機,說“幫她測試貸款額度”。民警隨后與楊某接觸,向其宣傳政策法規(guī),當晚楊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jīng)查,楊某謊稱要幫倪某測試貸款額度,在倪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手機通過貸款軟件申請貸款11萬余元用于自己揮霍。
意見分歧
對楊某的行為認定,辦案人員出現(xiàn)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楊某的行為存在欺騙性質(zhì),采用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涉嫌構(gòu)成詐騙罪。
觀點二,楊某行為涉嫌盜竊犯罪。雖然楊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騙性質(zhì),但其通過倪某手機安裝貸款軟件之后,瞞著倪某申請貸款成功,從而秘密竊取倪某銀行卡資金。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刑法關(guān)于盜竊罪的犯罪構(gòu)成規(guī)定。
法理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嫌疑人楊某以幫女友測試貸款額度為由,在倪某手機上安裝貸款軟件,并獲取了倪某的銀行卡賬戶密碼,從而申請貸款成功。雖然楊某冒名使用倪某的銀行卡賬戶進行貸款,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倪某的銀行卡賬戶信息都是真實的,也是銀行所認可的,銀行完全按照支付系統(tǒng)正常的程序來操作。無論是受騙人還是銀行,都沒有基于自愿的意思而將財產(chǎn)交付給楊某。而詐騙罪的本質(zhì)特征就在于,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交付財物的自愿性,故楊某的犯罪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gòu)成需要符合特定的因果關(guān)系,即編造虛假的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guān)鍵區(qū)別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chǎn)。本案中,楊某雖然對倪某謊稱“幫她測試貸款額度”,但其主觀動機是為了實施盜竊做準備。通過騙取倪某信任,將倪某銀行卡里的11萬余元資金秘密竊取,而并非倪某“陷入錯誤的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本案中,嫌疑人楊某在倪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知曉的倪某銀行賬戶貸款,符合盜竊罪“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的法定構(gòu)成要件特征。
詐騙罪與盜竊罪判定,主要在于取得財物的方式上不同。換言之,對于騙、盜兼有的行為,認定行為人行為性質(zhì)在于取得財物的方式究竟是騙還是盜。詐騙罪中的“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實或者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而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會被他人察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該案中,楊某盡管實施了欺騙行為,但其欺騙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實施秘密竊取,在倪某不知道的情況下竊取其銀行卡里的資金。故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構(gòu)成盜竊罪。楊某盜竊前后實施的一些欺騙手段,是為了掩飾其盜竊犯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已以涉嫌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